“速腾断轴门”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
7月3日,166名速腾车主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行政审批违法。代理本案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告诉记者,法院已经立案,并向记者出示了车主缴纳的诉讼费收据。
在王优银给记者发来的行政起诉状中可以看到,车主们提出的核心诉求只有一项:“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审批大众牌速腾轿车(悬架型式为耦合杆非独立悬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目前没有要求赔偿和更换,如果胜诉的话,我们会有下一步的法律诉求。”王优银说。
记者向工信部发函,询问准备如何应对此事,7月14日,工信部相关工作人员电话回复记者称:“因为这个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
改变诉讼策略获立案
“速腾断轴门”事件是2014年年初爆出的一汽-大众速腾轿车后悬架断裂事件,涉及全国超过56万辆车。
自2014年10月,一汽-大众与大众(中国)发布召回公告,在中国召回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生产的耦合杆式后悬架新速腾,解决方案为在后轴纵臂上安装金属衬板。召回方案一出,即遭到广大车主的强烈反对,维权车主先后试图起诉一汽-大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但均未获立案。
对于此次166名车主诉工信部获得立案,王优银认为:“运用行政诉讼带动相关民事诉讼的诉讼策略,是目前案件能够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原因。”
王优银向记者分析说:“圣运律师事务所在介入‘速腾断轴门’一案后,了解到,一汽-大众生产相关车型,所有的设计、生产方案必须由工信部审批。既然是通过工信部审批的车辆,而车辆又存在安全隐患,我们就认为工信部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发现这个隐患,应该确定工信部的审批行为违法,于是采取了起诉工信部审批违法的诉讼策略。”
据王优银介绍,速腾车主通过工信部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的信息公开答复得知,工信部具有审批隐患车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于是今年1月,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53名速腾车主向工信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其作出的审批大众速腾轿车耦合杆非独立悬挂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与实体均违法,要求依法确认工信部审批大众牌速腾轿车耦合杆非独立悬挂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工信部在4月22日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回复称,非独立悬挂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同时申请人不是大众速腾轿车耦合杆非独立悬挂备案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与备案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今年5月,圣运律师事务所和维权车主代表即开始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审批机关,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履行市场准入审批职责,致使大批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流入市场。被告作出的审批大众牌速腾轿车(悬架型式为耦合杆非独立悬挂)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与实体均违法,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恳请法院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次能立案说明我们找对了方向。”王优银说。
审批制度被指存漏洞
当被问道“此案胜诉可能性有多大”时,王优银说:“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我们认为工信部在复议阶段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复议阶段没有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审理时再提交的证据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依据这一点工信部应当承担败诉的结果。”
王优银称,工信部自受理车主们的行政复议案件至驳回决定作出,没有出示任何当初作出审批大众速腾非独立悬架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工信部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应认定当初作出的审批大众速腾非独立悬架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法应予以撤销。”王优银说。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如果本案中,车型的申报、审批材料涉及到商业秘密,肯定不能公开,但是申报、审批这个行为应该是公开的。
“另外,在行政复议中,车主肯定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人和间接利害关系人,在工信部批准大众牌速腾汽车备案的行为中,大众相关公司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购买产品的人,即车主就是间接利害关系人,但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杨建顺进一步解释说。
王优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工信部应当根据其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结果对流入市场的车辆严格把关,相关检测审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可以最大程度的做到有效的把关。从速腾断轴事件可以看到,当前的审批制度是存在漏洞的。
“当前,我方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工信部审批大众牌速腾轿车(悬架型式为耦合杆非独立悬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能够胜诉,胜诉判决将会成为下一步车主向一汽-大众主张更换独立悬架或赔偿损失十分有利的依据,从而弥补车主购买存在安全隐患汽车的损失。”王优银说。
难点在于举证困难
在杨建顺看来,车主们在行政复议和起诉状中均认为“工信部的审批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工信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审查义务”,但是具体如何违法,并没有说清楚。如果速腾车主能够证明这些问题,那么政府的审批责任是逃脱不了的。
杨建顺指出,本案的难点在于原告不能准确、详细、一一列出工信部的违法所在,所以结果应该没有太大意义。
“如果政府在审批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的、不合理的行为,特别是存在暗箱操作或者权钱交易、或者利益输送的话,要狠狠地揭露出来,让政府的权力正常运转。但是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杨建顺说。
王优银则不这么认为:“对于速腾断轴门事件,车主维权的难点在于中国司法对于类似的集体维权没有成熟的处理模式,车主维权途径十分艰难。”王优银说。
汽车专业律师陈志新向记者分析说:“当前汽车维权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举证难,由于汽车结构复杂、科技含量高,当车辆出现故障时,一般人是很难证明故障原因是其自身操作不当造成的,也没有专业的鉴定机构能作出令各方都能信服的鉴定结论;二是诉讼难,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与消费者相比较,其强势地位可想而知,不但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而且在人力、物力、财力和社会地位等方面,都有着强大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选择妥协,且很难坚持到最后。”
在王优银看来,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对于集体法律维权有诸多限制,比如维权车主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面临着因申请人或原告人数众多而立案困难的问题。复议机关和法院都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
“关于集团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人制度,但是该制度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的具体标准。”王优银说。
陈志新也表示,我国的集体诉讼发展得并不好,一方面,法律上没有设立完善的集体诉讼制度,另一方面,实践中也没有可供参考的指导性案例。
对此,陈志新建议,国家应尽快建立完善的集体诉讼制度、法律上或政策上向集体诉讼倾斜、鼓励或者支持民众对不法行为进行集体诉讼。